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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二十七):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8-05-11点击:1136次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 规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第二款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原则之一是“长远规划、分步实施”。制定全面、科学、长远的保护规划,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全局,也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实践中,有些地方仍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一些基层领导 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当成形象工程来抓,项目申报成功后,后续保护工作跟不上。此外,保护规划实施中涉及财政、旅游等多个部门,涉及保护专项资金落实、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保护规划的实施落实情况需要监督检查。保护规划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 科技进步,对某些传统文化的传续造成了威胁;保护经费不足;机构不够健全,专业人员缺乏;过度商业化倾向突出等。对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如果保护规划已经失去了有效实施的可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将考虑该项目是否从名录中退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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