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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一):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6-12-21点击:927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未来的国际竞争将是资源、环境和文化的竞争。一个国家如果失去了代表其民族精神风貌的文化,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存根基。目前不少国家看到了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对人类文化多样性带来的消极影响,千方百计地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我国上下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为中华民族留下了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这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血脉相承的纽带,也是我们国家和56个民族最为宝贵的财富。因此,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当前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血脉相承的纽带,也是我们国家和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其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依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传承、传播,有利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渗透在整个物质文明建设之中,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就文化建设而言,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之根,其内容博大精深,不仅包含了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成就,而且蕴含着崇高的民族精神和优秀的道德品质。通过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弘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传承下来的优秀传统文化,一方面可以增强公众对中华文明的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情感,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那些积极因素,如勤劳勇敢、仁爱礼智、诚信爱国、谦虚互助、和自然界和谐相处等在社会上得到弘扬传播,陶冶国人,特别是青少年的道德情操,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从而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如国务院于2005 年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也于同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化部于 2006 年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确立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基本制度,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我国进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将近8万项,其中国家级的有1028项。各地政府也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把它作为提升本地区文化软实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政府的广泛宣传,社会公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不断提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已经在全社会得到了共识。我国还在2004年批准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从而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国重视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坚定决心。我国目前已有28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了联合国人类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 个项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了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主要有:

一是一些依靠口传心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受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表现在人们的一些生活习惯发生了改变,与之相关联的文化遗产逐渐被淡化、遗忘。一些年轻人不愿意学习祖辈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少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年事已高,因为找不到愿意学习的年轻人而无法传徒授艺,许多优秀传统技艺正面临濒临消亡的危险。以传统戏剧为例,历史上中国曾经有戏剧品种390 多种,但目前现存 的只有260 多种,有130 多种戏剧因为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已经消亡。

二是一些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不足,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主要是一些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十分丰富,另一方面保护经费匮乏,由于得不到经费上的支持,使得一些传承人难以有效开展传承活动,影响了这些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大量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

三是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区、 单位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没有做到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存在着为了经济利益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把这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可以从法律制 度的层面更好地解决上述这些问题,这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履行我国加入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确 定的要求各缔约国通过制定国内法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注意事项】

本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这一点虽然没有在本条的条文中予以明确表述出来,但确是确定无疑的。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保护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方针,也是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宪法依据。

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图(迪庆风光 ):梁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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