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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03-31点击:765次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

所谓“真实性”,是指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本真性或者原真性,其在历史上原来是个什么样子,我们就按什么样子进行传承和传播,要尊重它的历史原貌,不能走样,更不能歪曲,否则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各族人民在历史的长河中创造的,具有历史的烙印。所以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必须注重其真实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对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建档的时候,要尊重其历史原貌,将该项目的历史真实信息记录、保存下来,避免掺杂任何虚假内容。

二、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整体性

所谓“整体性”,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保护都要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由多种技艺、多种形式共同构成的一个整体。例如,我国的京剧是一种综合舞台艺术形式,其将众多艺术形式按照展现美的标准聚合在一起。这些形式主要包括:诗、乐、舞。诗指其文学,乐指其音乐伴奏,舞指其表演。此外还包括舞台美术、服装、化妆等方面。离开了哪一方面,京剧都不成为京剧。保护京剧等传统戏剧,就要对这些形式进行全面保护,注重其整体性,体现文化整 体的要求。二是对特定区域进行整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这体现了生态整体的要求。对特定区域进行整体保护,既要保护区域内的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也要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受到破坏。目前,文化主管部门正在积极推进文化生 态保护区的建设,已建成批准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 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等八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体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整体的要求。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传承性

所谓“传承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在一个区域或者一个族 群内通过口传心授等方式世代相传而保留下来的,所以“活态传承”是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传承性, 通过将那些体现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各级名录,确定其代表性传承人,并资助传承人进行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来。

根据本条的规定,通过上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这三个方面的要求,要达到三个目的:一是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保护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优秀非物质 文化遗产,本身就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有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

二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历史的长河中孕育和创造的,体现了各民族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力。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党的民族政策,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

三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笔历史遗产,也是推进当代社会全面进步,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精神文化资源。保护这些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情感,提高文化和道德素养,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讲正气,促和谐,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非物质文化 遗产本身是世代相传的,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点,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正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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