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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十一):关于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03-31点击:1153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进行调查。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一、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必要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一条指出,“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 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各缔约国应该:(a)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b) 在第 2 条第 3 段提及的保护措施内,由各群体、团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 产。 保护的前提是确认,所以才有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即由各群体、团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才能摸清家底,掌握情况。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基础,直接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列入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弘扬等工作。


二、         有关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因此与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在保存方式上有所不同。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存,应当进行非物质文 化遗产调查,以摸清家底,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留存、传承情况、生存环境等。政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有其独一无二的优势。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公共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独占,国家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公信力;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一项工程浩大的工作,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政府可以动员相关机构、团体和个人的力量,以公共财政为后盾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 [2005] 42 号)指出, 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5] 18 号)要求:“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         政府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有关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自 2005 年至 2009 年,文化部开展了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参与这次普查的工作人员有 50 万人次,走访民间艺人 115 万人次,投入经费 8 亿元,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普查的文字记录量达20亿字,录音记录23万小时, 拍摄图片477万张,汇编普查资料14万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

作为我国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这次普查深入到社区、乡村,广泛宣传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义,普及了非物质文化遗 保护知识,扩大了社会影响,提高了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也培养、锻炼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通过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对各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系统和科学的记录,摸清了全国非物质 文化遗产资源总量和分布情况,以及各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价值、 特色及其传承和发展状况,认定和抢救了一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2005年起,北京市文化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历时两年动用8500人,通过田野调查的方式,深入街道乡村开展登记、采访、记录、摄影、摄像等工作,调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 12623 项。 2003年3月至 2005 年 9 月,按照云南省政府提出的“摸清家底,建立名录,明确重点、抢救一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而又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适度 开发”的目标,省文化厅开展了全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工作,累计投入普查资金1000多万元,参与普查人数19103人次,普查自然村寨14834 个,访谈对象 69187 人次。云南省保山市 2004 年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共投入资金 60 万元,组织普查人员近百人,调查了587个村寨,走访 1964 人次。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我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除传统口头文学以及属于其组成部分的语言、传统美术、音乐、舞蹈等外,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传统体育等也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为了有利于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传统体育等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主管这些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需要注意的是,本款在草案一审稿中的规定是“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其他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进行调查”。审议中有的意见提出,是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本法可不作规定,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就可以调查。立法机关吸收了这一意见,删去了“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适用注意事项】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工作实践中存在“普查”与“调查” 的区分。一般认为,普查是由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大规模的调查活动,这种普查摸底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调查是普查之外其他各种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的方式,应当分别加以规定。立法中考虑到普查也是一种调查的方式,本法统一用了“调 查”这一概念,也就是说,调查既包括政府部门组织的普查,也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的其他方式的调查。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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